法律大还是县党委的政策大?--邯郸邱县法院立案小记

法律大还是县党委的政策大?--邯郸邱县法院立案小记





我的一朋友的亲戚,于95年在邱县某村承包了一片荒地,承包期为30年,到2024年才到期,但现在村委会突然要解除合同,否则就增加承包费。当事人随委托我办理诉讼维权利事宜。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》第五十一条规定:“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,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,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、乡(镇)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。



  当事人不愿协商、调解或者协商、调解不成的,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

后征求当事人意见,其表示愿意直接起诉,不愿意仲裁。可是我们到邱县法院立案时,却被庭长告知:在邱县党委有文件,涉及土地的纠纷必须先仲裁,对仲裁不服的才可到法院起诉。后又找到院长反映该问题,因为根据土地承包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之规定,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,当事人是有选择权的。  不料该院长,仍然以同样的理由表示要先仲裁,不同意立案,我们要求看看该文件,法院也没有提供。



我们问其: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效力大还是县党委的政策效力大?

院长答到,你说的我都明白,但是在我们这就按县党委的意见办事!





争执半天也没有效果,法院既不让看文件,也不给出具不予立案的司法文书,无奈之下,只能考虑先仲裁了!因为在邱县县党委的意见要远远大于法律的效力。





明明白白的法律在当地的政策面前竟这样苍白无力,作为一名律师,既无奈又可气!







在当事人的选择的情况下,完全可先仲裁,县党委和县法院的行为显然违反的大法的规定,而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,为什么会有执法的不依法办事,根源在于没有违法行为的后果或责任承担。不依法办事而没有任何惩戒措施,行为人不痛不痒的,其当然敢如此为之,如果有其不依法办案的后果可承担,我想就好多了。 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:偷东西不追究,谁都敢偷!



郜凤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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